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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937号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武庆才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