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武庆才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1)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武庆才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