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164-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住所地:慈溪市。
负责人:张森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世意,农民。
被执行人:沈建锋,农民。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诉杨世意、沈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1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另案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世意、沈建锋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借款1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7800元,执行费14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1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孙士明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童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