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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37号

董超与邓侠、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侠,董超,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侠,女,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亳州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超,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先祥,经理。

上诉人邓侠因与被上诉人董超、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侠、被上诉人董超的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安徽亚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丽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