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侠,女,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亳州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超,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先祥,经理。
上诉人邓侠因与被上诉人董超、安徽亚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侠、被上诉人董超的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安徽亚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丽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