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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96号

王林与李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林,李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96号原告王林,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胡伟霞,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斌,男,40岁,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李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宏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对被告李宏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0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王林承担。

审判长  王保林

审判员  宋巧兰陪审员  纪 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