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商初字第641号
原告:马万银,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晁福强,男,50岁,住菏泽市牡丹区晁品,男,28岁,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子母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银与被告晁福强晁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银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马万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丁双马万银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玉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