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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法执字第1022号

谷笑娜与丁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笑娜,丁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022号申请人谷笑娜。被执行人丁立,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城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立及其妻车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丁立及其妻车舰所有的房产一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韩振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