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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

刘经传与陈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经传;陈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

原告:刘经传,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陈金云,男,40岁,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传与被告陈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传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经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良胜

审判员  张国和

审判员  臧传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