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
原告:刘经传,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陈金云,男,40岁,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传与被告陈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传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经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良胜
审判员 张国和
审判员 臧传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