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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169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以与被告李某乙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

审判员  朱建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