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以与被告李某乙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
审判员 朱建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