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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024号

陈长春、张玉欣与李浩、李增川、李德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长春;张玉欣;李浩;李增川;李德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汉执字第00024号 申请人陈长春,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住址略。 申请人张玉欣,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浩,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略,农民。 被执行人李增川,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略,农民。 被执行人李德巧,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同上,农民。 本院受理陈长春、张玉欣申请执行李浩、李增川、李德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2年6月18日前履行:

一、由李浩、李增川、李德巧赔偿陈长春、张玉欣各项经济损失121845元。

二、承担执行费172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于2012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并表示愿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02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涂必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