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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合友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合友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王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合友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荣,女,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金祥,男,汉族,1956年9月8日生。

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合友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退还给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合友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海波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王若普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