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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奔民初字第1287号

张贵滨与张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贵滨,张朝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奔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贵滨,农民。被告张朝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滨与被告高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福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田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