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奔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贵滨,农民。被告张朝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滨与被告高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福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田 山 微信公众号“”
张贵滨与张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奔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贵滨,农民。被告张朝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滨与被告高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福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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