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02号原告阮金枝。被告姚应兰。被告沈琛。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沈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金枝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金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金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各负担一半。
审 判 长 杨新明
人民陪审员 倪 杨
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