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张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洪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该行职员。被告宋滕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度市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宋滕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维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传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