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徐常金,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兴通,阳朔县兴坪学区退休教师。被告莫桥玉,农民。被告徐六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常金与被告莫桥玉、徐六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自行将道路恢复原状,其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常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常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常金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忠
代理
审判员 赵维钰
人民陪审员 莫碧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兴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