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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1150号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4)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郭某甲,农民。

被告:郭某乙,系原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七十五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