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黄执字第364号
申请执行人:刘希俊,女,1944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执行人:杨宝成,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马书贵,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俊、杨宝成与被执行人马书贵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书贵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金月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赵立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