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4号
原告:应炳立,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余新乾,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炳立诉被告余新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炳立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