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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4号

应炳立与余新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炳立,余新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4号

原告:应炳立,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余新乾,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炳立诉被告余新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炳立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