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2)倴刑执字第1-1号罪犯李某某,农民。201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工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工业区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倴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李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负责监督考察的丰南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了延长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书面建议,并附省政府指定的唐山市工人医院鉴定,鉴定结论为:罪犯李某某为糖尿病合并肾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2型糖尿病。根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条之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有效期限为壹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某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