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牛井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井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井山于201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井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井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牛井山负担。
审判员 王廷禄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