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丰民初字第89号原告曹晓忠,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向军。被告尹长哲,居民。被告张国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尹晓龙,二被告孙子,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忠与被告尹长哲、张国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财产保全费940元,由原告曹晓忠负担。
审 判 长 徐本民
代理
审判员 周文璟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月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桂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