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王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召军 来自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王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