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韩某某,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单县郭村镇大李海中学,单位住址:单县郭村镇大李海村。法定代理人双某某,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单县郭村镇大李海中学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李付灵
人民陪审员 杨进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