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诉保字第30号申请人上海御辛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国余。申请人上海御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御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险的申请,要求对张国余、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450000元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上海御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国余、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研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