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燕永忠,任局长。被告石惠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石惠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正宁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舟
代理
审判员 赵会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