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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3144号

李席珍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席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144号罪犯李席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席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1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席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席珍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4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1年4月26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1年7月13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4月6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2年7月6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席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席珍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