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吴建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建芝(系吴建文胞妹)。被告崔文忠,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法定代表人魏长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文与被告崔文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文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建文负担。
审判员 赵秀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