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邱行审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立峰。
被执行人:王建民。
被执行人:武爱军。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建民、武爱军不履行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六百三十元,由被执行人王建民、武爱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马秀峰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连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