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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765号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8)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冯某,邯郸县xxxx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坤。被告郭某,邯郸县xxxxx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