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冯某,邯郸县xxxx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坤。被告郭某,邯郸县xxxxx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8)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冯某,邯郸县xxxx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坤。被告郭某,邯郸县xxxxx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