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泊头市星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志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星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泊头市星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