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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56号

范学峰与顾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学峰,顾文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范学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顾文建,男,25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学峰与被告顾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焱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