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范学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顾文建,男,25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学峰与被告顾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焱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