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陈祥英。
被告:陈新强,个体经营户。
被告:朱海军,个体经营户。
被告:卢国锋,市经贸委职工。
被告: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西大街凤凰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强,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国锋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被告朱海军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12月7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时雯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