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7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明,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邵海琴,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朱奎林,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的银行存款525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华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