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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781号

王利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明,邵海琴,朱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7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明,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邵海琴,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朱奎林,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海琴、朱奎林的银行存款525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华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