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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58号

南某某与王某、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南某某,王某,王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玮,陕西金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南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50元。

审 判 长  王晓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

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月

书 记 员  杨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