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玮,陕西金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南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本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50元。
审 判 长 王晓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
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月
书 记 员 杨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