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518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518号原告齐海,男。被告张洪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诉被告张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海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齐海承担400.00元,退回原告400.00元。
审判员 金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