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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518号

齐海诉被告张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海,张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518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518号原告齐海,男。被告张洪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诉被告张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海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齐海承担400.00元,退回原告400.00元。

审判员  金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