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李庆堂,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告康展凯,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堂与被告康展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堂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50元,由原告李庆堂负担,下余18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