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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46号

李庆堂与康展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堂,康展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李庆堂,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告康展凯,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堂与被告康展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堂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50元,由原告李庆堂负担,下余18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