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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32号

张吉常与王晓敏、唐铭阳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吉常,王晓敏,唐铭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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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张吉常,男,生于1977年3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王晓敏,女,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唐铭阳,男,生于1989年1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张吉常与王晓敏、唐铭阳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吉常逾期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

审  判  员  高 蕾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兼)

书记员  庞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