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张吉常,男,生于1977年3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王晓敏,女,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唐铭阳,男,生于1989年1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张吉常与王晓敏、唐铭阳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吉常逾期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
审 判 员 高 蕾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兼)
书记员 庞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