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法执字第354号

丁建锋与贺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建锋,贺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丁建锋。被执行人贺海波。本院在执行丁建锋与贺��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200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3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贺金良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