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郭某被告姬某案由:离婚原告郭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
郭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郭某被告姬某案由:离婚原告郭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