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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656号

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诉胶南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胶南市中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朱财业,男,汉族,住胶南市。

原告:朱君学,男,汉族,住胶南市。

原告:朱淑梅,女,汉族,住胶南市。

被告:胶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胶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与被告胶南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负担。

审判员  刘洪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