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朱财业,男,汉族,住胶南市。
原告:朱君学,男,汉族,住胶南市。
原告:朱淑梅,女,汉族,住胶南市。
被告:胶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胶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与被告胶南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原告朱财业、朱君学、朱淑梅负担。
审判员 刘洪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