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173号罪犯任云根,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了(2012)甬慈刑初字第1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云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2012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云根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四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