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于2012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