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徐敏杰,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灿,安徽省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丹丹,女,22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耿灯新,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耿丹丹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杰诉被告耿丹丹、耿灯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长淮
审判员 常保才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