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234号
原告:费勤刚,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转好,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建求,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勤刚与被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勤刚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勤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费勤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费勤刚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