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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315号

张家华,于明俊,于明辉,于道国,鲍远聪与涂信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3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华,于明俊,于明辉,于道国,鲍远聪

被执行人:涂信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涂信球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供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  茂  春

审判员 郭  向  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丹(院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