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袁文强,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籍贯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高振福,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强与被告高振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强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文强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袁文强负担。
审判员 任子洲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