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李凤一,女,194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勇,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玛雅房屋中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豆炜宏,男,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一与被告刘建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一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琳
代理
审判员 赵冰
代理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