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王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雪峰 微信公众号“”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王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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