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许民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坤,男,生于1950年5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圈,女,生于1954年3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三根,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住禹州市。
原审
被告:王西坤,男,生于1953年6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审
被告:于小伟,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审
被告:李富臣,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禹州市。
上诉人王海坤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坤、被上诉人王小圈的委托代理人王三根、原审被告王西坤、于小伟、李富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00元退还上诉人王海坤。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
审判员 王伟琪
代理
审判员 崔 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