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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许民二终字第150号

王海坤、王小圈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坤,王小圈,王西坤,于小伟,李富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许民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坤,男,生于1950年5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圈,女,生于1954年3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三根,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住禹州市。

原审

被告:王西坤,男,生于1953年6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审

被告:于小伟,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审

被告:李富臣,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禹州市。

上诉人王海坤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坤、被上诉人王小圈的委托代理人王三根、原审被告王西坤、于小伟、李富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00元退还上诉人王海坤。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

审判员  王伟琪

代理

审判员  崔 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