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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执字第29号

原告吴x与被告鲁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x;吴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鲁x,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x与被告鲁x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郸民初字第1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x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吴x的财产,申请人鲁x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的(2011)郸民初字第130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