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15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继来活动板房厂。
负责人:周继来。
委托代理人:谷孝忠,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披霞山村西新街**。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继来活动板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4020005121485870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10月18日、到期日期2012年4月18日、出票人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中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唐山市丰润区继来活动板房厂、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继来活动板房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